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家庭育儿成本,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结合四川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普惠托育服务按照“保育为主、注重照护、保教结合、医育协同”的原则,遵循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和规律,创设健康快乐、安全环保的照护环境,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范、方便可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着力构建与出生人口、托育需求、城乡特点相适应的多元化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普惠托育工作,应当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建立普惠托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普惠托育工作,牵头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普惠托育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落实普惠托育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应当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可通过改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四、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实际规划建设示范性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或者综合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指导、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并根据需求设置普惠托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五、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建、改建、扩建一批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便捷亲民的托育服务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以适当方式将老旧小区中的国有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城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和特殊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六、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托育服务需求等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地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普惠托育设施建设。鼓励优质的品牌化、连锁化托育服务机构拓展农村普惠托育服务,引导城市托育服务机构对农村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挂钩帮扶,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育幼服务资源配置,在满足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在新建、改建、扩建育幼服务设施时,应当结合实际,将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公办幼儿园,空余学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开设独立的托育班。
幼儿园开设托育班,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的业务,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八、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以单独举办或者共同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多元化办托。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设补助、运营补助、专项奖补、购买服务、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和婴幼儿家庭予以补助,降低托育服务成本。
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动态调整。
十一、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并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计划,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托育服务机构联合相关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将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相关职业(工种)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队伍。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托育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提高对婴幼儿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完善托育人才管理和评价机制,建立符合托育服务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协同机制,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制度,制定包含办托条件、服务质量、托育队伍、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内容的等级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等级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并动态调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价格、政府补助与其等级挂钩。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普惠托育服务监管机制,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
十七、托育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安全设施、器材,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八、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规则等内容通过张榜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告知家长,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科学的婴幼儿养育照护理念,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科学认知,营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托育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