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地方金融工作;
(五)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重大工程项目计划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并将调研情况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本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期评估报告一般不迟于第三年末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由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九、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条所述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提供年度计划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确定监督议题,并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和预算联网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可以开展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二十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数据和金融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