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21年12月24日区政协七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根据政协章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召开会议时间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
(三)讨论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重大工作部署、任务并作出决议;
(四)协商讨论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 成立全体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会议筹备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一般由区政协主席任组长,副主席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副组长中应有非中共党员副主席。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的委室主任或明确主持工作的委室副主任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后转为会议秘书处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日程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提案审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各次全体会议的会议执行主席、主持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通过各项报告报告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提请全体会议的建议案草案;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六)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未尽事宜可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讨论决定。主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提出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常务委员会关于举行全体会议的决定在区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换届时一般应在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公布下届委员名单并发出任职通知。
第十四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人名单,决定会议执行主席、主持人、副秘书长等,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设立临时党委,加强对政协全体会议的组织领导。临时党委由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领导组成,临时党委以各委员小组设临时党支部,由各委员小组党员委员推举产生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
第十六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界别将委员编入界别小组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决定,并提出委员小组建议召集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务工作,办理常委会议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每届第一次会议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负责,其他各次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负责。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闭会时,由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秘书处请示的有关会务问题。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秘书长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党员副主席担任,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秘书长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一般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人选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及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的领导下,主持会议秘书处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秘书处会议,组织全体会议各项会务和重要活动,向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小组讨论情况,对外新闻发布等。副秘书长或其他秘书处成员协助秘书长工作,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会议秘书处工作机构一般设立文秘组、提案组、组织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会务组和后勤组等若干工作组,在会议秘书处统一领导下,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会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委员小组和委员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本次全体会议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讨论区计划、财政及其他报告、协商讨论本地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会议期间召开专门会议或在开幕会上安排大会发言会议。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协调安排。发言会议应邀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广元市昭化区人大常委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闭幕会的主持人由当选的区政协主席主持。
第二十四条 委员小组会议。全体会议委员小组按界别或多个界别联合组成。小组会议由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委员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审议会议文件、决议、报告、协商人事方案及有关事项。
全体会议开幕前须召开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通报本次会议安排有关事宜。建议召集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委员小组建议召集人会议精神;推举委员小组组长;酝酿全体会议议程草案;每届第一次会议酝酿主席团成员、会议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会议期间按日程安排召开委员小组会议若干次,由委员小组召集人(组长)主持,并适时召开委员小组组长会议,收集委员小组讨论情况,通报或布置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召开若干次主席团会议。第一次主席团会议后的其他各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关于人事安排方案的说明;审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建议名单;审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审议会议各项决议草案等;审议提请会议通过的建议案;听取各委员小组讨论情况的报告;确认选举和当选结果;审议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议日程或需要,组织召开委员小组会、联组会、专题讨论会,就有关问题集中讨论。委员小组会、联组会、专题讨论会邀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
联组会一般应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委员代表参加。
在全体会议上可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实践成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同志列席。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简报。开、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邀请媒体记者采访,委员小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会议期间一般应安排新闻单位采访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具有典型性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有关规定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三十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经上届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由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与审查立案工作;其它各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议,审查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出立案和承办意见。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主席(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作由主席团领导,其他各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酝酿讨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议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讨论,由全体会议(选举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主要任务是: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员、监票员等名单;选举;宣布选举和当选结果。
第四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始得当选。全体会议选举以外的其它议案(议题)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表决的方式通过。
第四十一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增补或变动,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对增补和变动事项向全体委员会议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