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0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女方为准,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对男方年龄不作规定,但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龄须满49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父母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9480元、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03
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04
所需材料
(一)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伤残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说明
(编者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