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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小妹微普法第二期丨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2024-02-23来源:昭化妇联作者:昭化妇联浏览: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二期



本期内容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 取证要了解“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天府小妹今天借助案例来分析


下期预告: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本期律师


张珍律师系省妇联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部长,惠诚(成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关爱失足青少年协会”会员, 2017、2018年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曾兼任四川师范大学航空港校区2004级法律专业《婚姻与家庭法学》讲师。


张珍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执业多年来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了大量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也曾接受四川法制在线、知名专业法律网站等媒体、网站就 “成都女司机三环变道被打事件”、“如何签订分手协议书”等热点事件、热门法律问题的采访,参与“法律服务进千村”、“法律服务进监狱”等送法公益活动。




以案说法



大家好,我是本期的天府小妹,来自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张珍律师。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形形色色的人都可能和我们发生联系。在各色交往中,我们该怎么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呢?今天,就由我来跟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李女士是一位成功的商人,除了打理好家庭之外,还做些生意。2011年,李女士和一位远房亲戚张先生共同合作经营矿场。

从2011年起至2015年上半年,张先生以急需用钱为由,多次找李女士借钱。出于对亲戚兼合作伙伴的信任,李女士分多次通过直接给付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给张先生的太太杨女士、甚至在张先生的要求下直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储蓄卡交给张先生使用等方式借给张先生80万余元,其中的50多万元,张先生以自己个人名义给李女士出具了几张借条,其中有些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有些则没有。

但张先生直接用李女士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没有给李女士出具借条。至2015年底,张先生只偿还了不足4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张先生没有偿还。

后来,因为身体原因,张先生的偿付能力严重下降。考虑到亲戚关系,李女士不想诉讼,只想杨女士认可张先生向其借的款项就可,但杨女士却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不得已,李女士只能考虑诉讼。

接手该案件后,通过与李女士的详细沟通,并仔细了解了张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家庭关系,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等信息,律师迅速确定了诉讼方案。

鉴于全部借款均发生于张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将张先生与杨女士均作为被告,要求二人连带偿还李女士全部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之一的张先生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追加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他的母亲以及他的两个孩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向法庭出具了张先生亲笔写的借条,但对张先生直接从其银行卡上取走的现金,消费刷掉的款项却没有证据证明,善良的李女士甚至没有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张先生的证据,在张先生归还银行卡时,双方也没有对这笔款项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庭审中,本案被告杨女士等人否认了张先生直接使用过李女士的银行卡。

2016年,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本案借款人系张先生,该债务发生于张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张先生已经死亡,杨女士应在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以及继承份额内承担还款义务,张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在继承份额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四被告应共同归还李女士借款,还款后再按继承份额相互追偿”


故法院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杨女士以及张先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归还李女士借款本金50多万元和相应利息。

当然,李女士主张的张先生直接从其银行卡上取走的现金,消费刷掉的款项由于缺乏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案情不复杂,但却给了我们提示!生活中也好,工作中也罢,我们都要有法律意识,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


诉讼中通常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举证方,如果举证不力,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18日起施行。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我们看看该解释的规定:

▷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关于这些规定,姐妹们就要特别注意了。

好了,时间过得真快,本期的以案说法节目也该跟大家说再见了,下期以案说法,我们不见不散。



来源 | 四川幸福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