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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

2016-08-19来源:作者:浏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昭府通2016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区政府决定从2016830日起,在区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薄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薄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2016830日起,区本级受理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由区国土资源分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2016823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为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推进,2016823日至829日,进行不动产登记平台部署和调试,届时将停止受理土地、房产和林权登记业务。

四、办理地点

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设立在区国土资源分局一楼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839—5527288

特此通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