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协助区党委考察乡镇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乡镇残联领导干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残联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七)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九)指导各类残疾人协会组织。 (十)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十一)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市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
责任主体 | 教就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本级用人单位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安置残疾人数等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724859 |
表2-2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责任主体 | 组宣维权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指定、组织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到区(市、县)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和登记。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结果,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4.送达责任:经审核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发放《残疾人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724859 |
表2-3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3.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责任主体 | 教就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责成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3.移送责任: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置残疾职工、虚报职工总数、虚报安置残疾人数等及时纠正,重新出具审核认定书;对用人单位损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表2-4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通报表扬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区残联对残疾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拟奖励名单,报区残工委。 3.审核公示责任:区残工委认真审批,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奖励文件通知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以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通报表扬。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724859 |
表2-5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通报表扬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区残联对残疾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拟奖励名单,报区残工委。 3.审核公示责任:区残工委认真审批,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奖励文件通知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区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724859 |
表2-6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教就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通报表扬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区残联对残疾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拟奖励名单,报区残工委。 3.审核公示责任:区残工委认真审批,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奖励文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以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通报表扬。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724859 |
广元市昭化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2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
3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
4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 |
5 | 行政奖励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
6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