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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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39-8724995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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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4)劳动(聘用)合同或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直接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初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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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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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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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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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川人社规〔2024〕1号)规定,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为其参加工 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2)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3)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4)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以及《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前往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该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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