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全区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的,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C以上、40°C以下的,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做好高温补贴发放工作。同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
三、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等高风险群体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广元市昭化区总工会
2024年9月4日
编辑:余莎莎
责编:郑晓玲 徐 波
审核:白 琳
监制:冯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