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广元市昭化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元市昭化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克军辞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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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元市昭化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克军辞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