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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政协
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广元市昭化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区政协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的对象为区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常委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等有关会议。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政协提案。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四)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项视察、考察、学习培训以及“有事来协商”工作、“三联三促”助力巩固脱贫助推乡村振兴活动、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等各种活动。

(五)委员联系界别群众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量化计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20分)。

1.区政协全体会议。不能参加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按规定在事前书面请假。请假的一次扣10分,请假的一次扣5分,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2.常务委员会会议。不能参加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按规定在事前书面请假。请假的一次扣10分,请假的一次扣5分,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3.参加专门委员会、界别召开的有关会议。不能参加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按规定在事前书面请假。请假的一次扣10分,请假的一次扣5分,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委员参加上述各次会议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二)提交政协提案(20分)。

1.委员个人提案。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1件计20分,超过1件的,每件提案加5分。

2.委员联名提案。联名提案1件,提案者计20分,联名者计3分;联名提案超过1件的,提案者每件提案加5分,联名者不加分。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20分)。

1.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计20分,超过1条的,每条加3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省、市、区政协采用的,每条分别加20、10、5、3分,得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再加20、10、5、3分。

(四)参加政协活动(25分)。

1.委员按要求参加“有事来协商”、“三联三促”工作并完成年度任务的计25分。不能按时参加工作,请假的一次扣2分,未请假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委员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考察、专项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按规定在事前书面请假请假的一次扣2分,未请假的一次扣5分,最高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委员参加上述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参照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计分办法执行。

3.委员执笔撰写调研报告、会议发言等材料每次加15分。

4.委员应聘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特约监察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合格的加10分。

(五)联系界别群众(15分)。

1.委员每年与界别群众联系1次计10分,超过1次加2分。

2.委员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计5分。

(六)突出贡献特别加分项。委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加分,包括但不限于:

1.为招商引资牵线或搭桥,实现项目签约的,每个项目加20分。

2.为地方争取项目及资金,实现项目及资金落地到位的,每个项目加20分。

3,利用自身优势特长,积极为地方文化旅游、农特产品等宣传代言,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0分。

4.在关键时刻敢于亮明委员身份、敢于发声、敢于维护党委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每次加20分。

5.常年开展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公益事业的,每年加10分。

从事以上本职工作的委员若有上述情况的不予加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专门委员会联系委员的履职考核工作。考核由委员本人填写《广元市昭化区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评价登记表》并提交联系专委会,专委会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核实打分后返回给委员本人复核,委员复核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专委会由专委会汇总考核情况报分管副主席审核同意后,送文化文史和学习联谊委汇总报送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联谊委负责驻区市政协委员考核的联络工作。考核由委员本人登陆市政协委员履职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填报履职信息,并同步报送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联谊委。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委员履职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累计分、上不封顶。累计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60—89分为称职等次,高于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将作以下运用。

(一)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印发全体委员。

(二)向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所在界别和工作单位通报。

(三)向区委组织部和区委统战部通报。

(四)作为届中表彰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区政协换届时推荐提名继续担任下一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六)对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提醒谈话;对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试行。由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联谊委员会负责解释。